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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旅游案例很典型!桑蚕丝掺杂氨纶卖被罚10万(2)

时间:2018-03-07 11:46来源:互联网 作者:鲁滨逊旅游网 点击:
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四川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将出境旅游线路推销、招徕、收费等事宜,委托给该公司。实际上,受委托的四川锦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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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四川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将出境旅游线路推销、招徕、收费等事宜,委托给该公司。实际上,受委托的四川锦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的相关规定。2018年2月2日,成都市旅游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评析:旅游合同是旅行社与旅游者约定旅游活动过程中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也是旅游者维权最重要的依据。因此,《旅行社条例》明确规定了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规定了必要的载明事项。旅行社应按照《旅行社条例》要求,与旅游者签订合同,规范提供服务,充分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四川某纺织品有限公司成都都江堰分公司在设置的旅游购物店从事丝绸床上用品及丝绸服装销售经营活动中,隐瞒实际面料成分含量,以吊牌形式标示“印花旗袍”面料为“100%桑蚕丝”。经成都市都江堰市市场和质监局查明,“印花旗袍”面料实际为“93%桑蚕丝、7%氨纶”和“95%桑蚕丝、5%氨纶”两类,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案例六

案例四

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7年9月至12月期间,分三次组织旅游者赴阿联酋旅游。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的相关规定。2018年2月2日,成都市旅游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4556元,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法人代表处以罚款2千元的行政处罚。

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刘宏顺)为推动旅游市场健康发展,我省启动“红盾春雷行动2018──治理旅游消费环境”行动,3月6日,省工商局公布系列旅游市场典型案件。

案例二

案例八

评析: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将商业信誉和经营情况进行夸大宣传,使消费者在选择对比时,非常容易产生错误认识而购买其服务。该案对强化网络监管执法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攀枝花市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为了吸引消费者提高人气,在广告牌印有“宴席优惠大酬宾:A套餐菜品全单9折......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字样,上述内容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千元。

评析:旅行社的经营业务范围有明确的划分和界定,超范围经营行为通常被法律所禁止。《旅游法》第29条规定:旅行社经营出境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这是法律对旅行社经营业务范围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旅行社之间的业务委托也并非完全自由,需要在自己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受托业务,否则涉嫌违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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