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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2017年我国居民国内旅游达50亿人次,出境游近1.3亿人次,已多年保持世界第一大出境旅游客源国地位。旅游经营者除了提供传统旅游产品之外,还附加提供大到旅游房产、医疗教育,小到预订民宿、购买门票等服务。随着公众对“旅游+”的高度关注和踊跃体验,相关的一些纠纷也渐渐通过诉讼方式进入人们的视野。北京西城法院民一庭庭长郭云燕介绍: 声明:本文由入驻搜狐号的作者撰写,除搜狐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搜狐立场。 记者|孙莹
【聚焦】“旅游+”,如何混搭? 2018-03-21 16:44 来源:央广天下财经 郭云燕:旅行社在提供“旅游+”服务中普遍存在着角色模糊的问题,与消费者直接进行接洽、销售、签约、履约的一般都是旅行社,但实际提供最终服务或附加服务的又是第三方,因此合同履行中一旦出现纠纷,旅行社就常常以其只是居间方为由进行抗辩,造成消费者维权难、法院认定难的问题。为避免消费者在“旅游+”的旅行过程中权利受到侵害,我院特向社会发出如下“三步走”提示:第一步,审查合同主体。第二步,细化约定内容。第三步,明确违约责任。 审判实践和案例显示,一些民宿并没有营业执照,临时涨价,不少游玩项目是毫无经营权的民设景点;游学旅游鱼龙混杂,国外游学产品经过国内的层层代理价格虚高;分时度假甚至会产生了以度假为名的集资、诈骗乱象,消费者无法维权。北京西城法院受理的新类型旅游纠纷同比上升30%。针对“旅游+”产生纠纷的共性问题,法官提示: 责任编辑: 原标题:【聚焦】“旅游+”,如何混搭? 郭云燕:从法律层面看,“旅游+”模式因涉及多个服务主体和多重法律关系,在行业市场监管、消费者事后维权及法院法律适用方面都存在一定难度。
阅读 () 随着大众化旅游时代的到来,旅游已经成为现代中国人的刚性需求。从民宿的兴起,到游学的走俏,如雨后春笋般的“旅游+”模式掀起了一阵热潮,各种演出、露营层出不穷,然而旅游产品品质的参差不齐,却也带来不少问题。昨天,北京西城法院对新类型旅游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