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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户外群”等社团违法经营旅游业务

时间:2016-08-24 11:41来源:互联网 作者:鲁滨逊旅游网 点击:
近期,有群众咨询、投诉、举报我市一些户外俱乐部、驴友俱乐部、自驾游俱乐部、社团、保健品销售企业、保险公司通过微博、微信、QQ群等方式,打着AA制、非营利的幌子,组织、吸引人们外出旅游,从而获取非法利益。针对以上情况,为保障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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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涉嫌违法经营旅行社业务。依据《旅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户外俱乐部、驴友俱乐部、自驾游俱乐部、社团、保险公司等组织通过社交网络媒体组织旅游活动,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巴彦淖尔市旅游局

  近期,有群众咨询、投诉、举报我市一些户外俱乐部、驴友俱乐部、自驾游俱乐部、社团、保健品销售企业、保险公司通过微博、微信、QQ群等方式,打着AA制、非营利的幌子,组织、吸引人们外出旅游,从而获取非法利益。针对以上情况,为保障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巴彦淖尔市旅游局特进行如下警示:

  巴彦淖尔市旅游局提醒广大群众:旅游出行应当选择正规旅行社,签订书面旅游合同,看清旅游经营者的经营范围,谨防各类旅游欺诈广告,自觉抵制不合理低价,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需要咨询或投诉,请拨打巴彦淖尔市旅游局旅游投诉电话8655957。

  2.不签合同容易引发纠纷。依据《旅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对旅游行程进行详实约定,旅游合同是判断纠纷违约方及违约责任程度的主要依据。户外俱乐部、社团、保险公司等组织活动往往不签订合同,一旦发生纠纷难以判断违约方责任。

  3.游客权益无法保障。依据《旅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到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户外俱乐部、社团、保险公司等组织因未取得旅行社业务许可,因此无法纳入旅游保障机制范围,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对游客与非旅行社之间的纠纷无法受理,游客权益得不到保障。  

  201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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