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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_铜川市物价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 和规范旅游景

时间:2017-12-26 12:38来源:互联网 作者:鲁滨逊旅游网 点击:
铜川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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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XGK-2017-026806 发布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粮食局)

发布日期:  2017-10-31 13:22 文号: 

关键字:  旅游景区门票 相关服务

铜价发〔2017〕60号

铜川市物价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 和规范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市管旅游景区:

现将《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陕价服发〔2017〕80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管理法律法规和中省有关政策规定,按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门票价格。

二、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管理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的权限划分以《陕西省定价目录》为依据,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市管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管理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目录以外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委托当地物价部门制定和管理,报市物价局备案。区县管理的旅游景点门票价格原则上要低于市级管理的同类旅游景区门票价格。

三、严格履行定价审批程序,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区,制定或调整门票价格要履行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价格听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程序。未履行规定程序的,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制定或调整旅游景区门票价格。

四、旅游景区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景区售票处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优惠范围、优惠幅度和缆车、观光车、景区管理的停车场、表演及其他服务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五、加强旅游价格监督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越权定价、违规制定或调整门票价格和旅游景区经营者擅自涨价、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落实门票价格优惠政策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净化我市旅游市场价费环境。

六、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及市管旅游景区每年2月20日前上报上一年度本级管理的旅游景区接待游客人数、门票收入等信息,“五一”、“十一”节假日后三个工作日内上报本级管理的旅游景区假日期间接待游客人数、门票收入等信息。

联系人:李华      电话:0919-3185758(传真)

邮箱:tcswjj5758@163.com



                                              铜川市物价局

                                              2017年8月3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陕价服发〔2017〕80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韩城市、神木市物价局,府谷县物价局,各扩权县(市)、旅游示范县(市、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旅游景区门票(含相关服务,下同)价格管理,促进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维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价格法》、《旅游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管理

(一)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实行分类管理。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投资建设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他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旅游景区内具有垄断性的交通运输服务项目(索道、观光车等)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二)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全省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管理政策,管理部分等级和国内外知名度较高、游览人数较多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管理法律法规和中省有关政策规定,按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门票价格。

(三)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管理权限划分。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管理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的权限划分以《陕西省定价目录》为依据,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可在《陕西省定价目录》授权的基础上制定本级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管理目录,明确市、县管理范围。省直管县(市)、扩权县、旅游示范县(市、区)享有设区市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管理权限。

二、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制定

(一)严格履行定价审批程序。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区,制定或调整门票价格要履行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价格听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程序。未履行规定程序的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制定或调整旅游景区门票价格。

(二)科学制定门票价格。制定或调整旅游景区门票价格既要有利于增加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又要兼顾补偿服务价值的原则,还要考虑补偿开发和管理成本、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旅游市场供求状况及游客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类作价,保持合理比价和价格水平相对稳定。旅游景区内索道、观光车等交通运输服务项目要引入竞争机制,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价格。旅游景区可实行淡旺季票价管理。市、县管理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不得高于省管同类旅游景区门票价格。

(三)门票价格调整时机和幅度。旅游景区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及之前1个月内不得提高门票价格,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6个月向社会公示。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同一门票上调价格频率原则上不低于3年。门票价格(以旺季价格为准)的调整幅度(除较大规模扩建外),50元(不含50元)以下的,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35%;50元(含50元)至100元的(不含100元),不得超过30%;100元(含100元)至200元的(不含200元),不得超过25%;200元以上的(含200元),不得超过15%。

(四)景区门票原则实行一票制。对于同一景区需实行重点保护、控制游客流量、具有较高的文化价值或观赏价值、在空间规模上自成一体,且具备单独售票条件的特殊旅游景点,确需单独售票的,须经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将相邻的旅游景区(点)门票合并成联票的,联票价格应当低于单票价格之和。旅游景区内举办临时展览原则上实行免费。

三、严格规范门票价格行为

(一)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或变相提高门票价格。价格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或调整旅游景区门票价格。

(二)旅游景区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景区售票处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优惠范围、优惠幅度和缆车、观光车、景区管理的停车场、表演及其他服务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三)旅游景区联票及景区内提供的交通运输、邮资门票、保险等配套服务项目,应由游客自愿选择,不得捆绑销售、强行销售。对旅行社等团购门票实行的优惠办法和优惠折扣率要对外公布。

(四)旅游景区经营者不得以各种理由区别本地与外地游客、境内与境外游客,针对不同群体设置不同门票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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