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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浮山风景名胜区 拟开展分级保护(2)

时间:2017-12-27 21:41来源:互联网 作者:鲁滨逊旅游网 点击: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草案修改稿对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作了规定,但是比较原则,相关要求不太具体、明确。在制度设计中如何推动市政府进一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如何有效发挥监管作用,是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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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草案修改稿对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作了规定,但是比较原则,相关要求不太具体、明确。在制度设计中如何推动市政府进一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如何有效发挥监管作用,是下一步修改完善法规草案时需要深入思考和论证的问题。同时,建议加入红色文化和中草药保护内容。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要把进一步找准立法需求作为立法调研的重要任务来抓,加强立法调研,全面掌握罗浮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在制度设计方面,要坚持能具体尽量具体、能明确尽量明确的原则,确保主要制度安排在法规出台后能够得到落实,真正务实、管用。

    去年12月27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召开,草案接受第一次审议。今年3月份,组建了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多部门业务骨干和市地方立法研究中心专家参加的草案修改工作组,开展立法调研和草案修改工作。

    “作这样的修改主要基于三个方面考虑。”陈裕瑾说,首先是根据立法技术规范,地方性法规名称中的适用范围应当与条文中规定的适用范围相符。原草案规定条例适用的空间是“《罗浮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风景区范围和外围保护地带”,而草案名称中的“罗浮山”作为一个地理概念的具体范围缺乏明确法定依据,名称与条文规定不相符,不符合立法技术规范,也容易造成混淆和误解。

    记者了解到,草案修改稿分为总则、规划和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四十二条,与提请第一次审议的草案相比增加了一章,条文数量增加一条。

    在二级保护区内,应当保持并完善风景景观环境,禁止从事与风景游览无关的建设行为。在三级保护区内,游览服务设施及居民点的建设应当编制详细规划,建筑风格应当与风景名胜区环境相协调,基础工程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及环保要求。

    细心的读者会发现,草案修改稿最醒目的变化是草案名称的变化,由原来的《惠州市罗浮山保护条例》修改为《惠州市罗浮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罗浮山风景名胜区 拟开展分级保护 划分4个级别保护区,特级保护区内禁止游人进入

2017-11-01 我有话说(人参与)

    分级保护是草案修改稿的一大亮点,规定罗浮山风景名胜区按照风景资源价值和环境保护需要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各级保护区的范围依据《罗浮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

    第三方面,条例规范的事项为罗浮山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草案名称中的“保护”显然无法涵盖所有事项,将其删除既能避免规范事项的以偏概全,又与上位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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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立法技术规范等进行更名

    根据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草案修改稿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将在12月底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三审并表决。

    此外,为了体现条例对风景名胜资源既严格保护又合理利用的立法宗旨,草案修改稿对原草案的结构框架作出调整,将原第三章“保护与管理”分开独立成章,增加了“利用”的内容。

    在深入调研的同时,草案修改工作组不断调整和修正立法重难点问题清单,对条例草案进行反复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并召开专家论证会,综合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了10月31日提交审议的草案修改稿。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裕瑾说,草案修改稿在草案名称和结构框架,政府、部门职责和协调机制,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职责,基层参与和合法权益保障,规划的编制、效力和协调,建设活动的审批与监管,分级保护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人文资源挖掘与利用,鼓励、规范民宿和餐饮经营,垃圾分类管理,法律责任等11个方面做了修改,并对草案一些条款作了删减和文字修改,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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