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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A00000-06-2018-030784 分 类: 发布机构: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8-08-03 名 称:深圳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文 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适应深圳市旅游发展需要,提高政府有效预防和处置各类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旅游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增强行业整体防灾抗灾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促进旅游业安全、有序、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深府办函〔2012〕117号)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深圳市处置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而发生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紧急事件。 本预案指导全市旅游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4 旅游突发事件及其类别 旅游突发事件是指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等事件,危及或损害到来深或本市外出游客生命财产安全,或影响本市旅游业正常运行的紧急事件或状态。 在本市,旅游突发事件主要分为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台风、雷电、地震、森林火灾等严重危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事件。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旅游交通事故、火灾及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严重危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事件。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重大传染病(如H7N9等)、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物疫情等严重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的事件。 (4)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暴动、恐怖袭击及突发性群体事件等严重危及游客人身财产的事件。 1.5 事故分级 按照事件的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可分为四级:特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1)特大事故,是指造成旅游者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旅游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旅游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旅游者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本条所称的等级划分可以随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补充而补充。 1.6 工作原则 1.6.1以人为本,救援第一。以保障旅游者生命安全为根本目的,尽一切可能为旅游者提供救治、救援、救助。 1.6.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和省旅游局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我市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1.6.3属地救护,就地处置。在事故发生地市、区(新区)政府领导和专业部门指导下,由市、区(新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应急协调和配合工作,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6.4及时报告,信息畅通。市、区(新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首接负责原则,在第一时间向上级部门及相关单位报告接警信息,或边协调救援边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2.组织体系 2.1组织机构 2.1.1成立深圳市旅游应急总指挥部,市政府分管旅游工作的领导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协助分管旅游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副总指挥,市文体旅游局局长担任执行总指挥。成员由各区(新区)政府、市文体旅游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委、应急办、卫生计生委、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外办、台办、城管局、气象局、海洋局、口岸办、新闻办等成员单位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文体旅游局。 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是:根据旅游突发事件的性质和事件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在较大和一般旅游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处置中,及时收集整理有关危及旅游者安全的信息,适时发布旅游预警和下达应急指令,积极组织、协调相关区(新区)、部门为旅游者提供救援及善后处理;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救援信息;在特大和重大旅游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处置中,在市应急办协调指挥下,负责协调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措施,负责信息沟通及处理其他相关事项,组织开展出境旅游安全教育;检查、督促各出境游组团社建立境外安全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 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由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后勤保障组和新闻信息组等工作组组成,视应急情况抽调市政府各部门相关负责人、工作人员参加。 2.1.2应急救援联络方式。 市旅游应急24小时联络电话为:88125958,传真:88102600。 2.2各区(新区)旅游应急机构 各区(新区)旅游部门应建立健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机构,根据旅游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人员,对有关突发事件进行监测,负责处理本辖区内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及本辖区的旅游企业在外地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协助和落实处理涉及本辖区的特大和重大旅游突发事件。 2.3 旅游企业应急机构 各类旅游企业应建立健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建立健全应急机制,旅游企业主要负责人为应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配备专、兼职人员,对有关突发事件进行监测,负责处理涉及本企业的旅游突发事件。 2.4联动机构 市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是旅游应急工作的联动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和先期处置工作。 2.4.1联动机构职责 (1)本市事发地所在区(新区)政府:负责做好现场救援、安抚及相关善后工作。 (2)旅游企业:及时报告,即时处置。 (3)市公安局:负责提供相关警示信息,事件发生地的治安、交通、消防抢险救援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4)市交通运输委:负责为事件中人员疏散、救援人员及物资的输送提供运力保障,协助涉及旅游包车相关事故的处理工作。 (5)市应急办:承担较大级别以上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 (6)市外办:参与处理在深旅游突发事件中的涉外事宜;在深圳市(居)民出境旅游突发事件中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时,协助应急处置工作。 (7)市台办:负责提供涉台旅游安全预警信息,涉台旅游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协助处理大陆(深圳)居民赴台旅游突发事件。 |